Friday, October 7, 2011
菲傭居港權案的陰謀論
菲傭申請居港權案,判詞未出前,梁家傑已說申請人要滿足入境處的「四大關卡」,即該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,該人士的家庭主要成員是否主要在港,該人士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,及是否已按法律繳稅。
林法官的判詞,就菲傭在港居住是否符合基本法24(4)內所說的「通常居住」下了定義,認為菲傭即使要住在僱主家,在工餘及假期都可自由娛樂甚至進修,與其他種類工作的人沒多大分別,所以認為菲傭是在港慣常居住。法官引另一案例Reg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, Ex p Shah(,證明菲傭不能成立自己的家庭並不構成不是通常居住:". It has never been an element of the Shah test that one has to have the capacity to establish a separate household or to bring his dependants along to a place before he could be regarded as ordinarily resident there."
所以四大關卡內的慣常居所,這判詞已表明可以是僱主家,而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也不是通常居住的重要條件。但剩下的合理收入卻是大部分菲傭滿足不到,因為申請居港權的代價是損失家傭工作,申請人必需證明有僱主願意付最低工資或以上聘請他。所以那些怕菲傭來港會「搶去」他們福利的人不用擔心,政府可使用完全合法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阻截菲傭成為永久居民。
為何入境處沒有發言人出來澄清這點以安定民心?我認為是因為選舉臨近,政府想借大部分市民的排外之心,除去眼中釘公民黨在議會的勢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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