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看Bio台的一個叫《I survived...Beyond and Back》的節目,講述死過翻生的人的經歷,又再燃起我對瀕死經驗(Near death experience,又稱NDE )的興趣。
這節目裡的被訪者,有的曾撞車、有的心臟病發、有的被槍殺、有的因病垂危,相同的地方是他們的心臟都停止了,有的達半小時之久。這期間腦部缺氧,腦部活動理應慢慢停止,但這些人卻在這期間有奇異經歷,包括靈魂出竅、與死去的親友對話、回顧一生、走進天堂或地獄等。
不相信NDE的人,會說這些只是那些瀕死的人腦部的自然反應,腦電波亂發的結果。但若是這樣的話,那些人所經歷的應像夢一樣凌亂無章的片段才對,但奇怪的是這些NDE都很清析和有條理,最妙的是有些人會見到一些親友說他們時辰未到,甚至「神」讓他們選擇回到凡間繼續活下去還是去天堂。其中一個未期愛滋病人選擇回到人間,她醒來後病情竟漸漸好轉!
我們香港也有一個很有趣的NDE經歷者,叫Anita,是一位在香港長大的印度藉女人。她患了末期癌症,當時已陷入昏迷,在這期間進入了另一界度,意識到生命除了肉身外,還有能量。她醒覺到她的病也只是能量的一種,而她有能力改變這能量令癌病離她而去。她看到在能量的界度內沒有時間,所有可能性同時存在。她若選擇去天堂,她的化驗報告便會出現「死於器官衰歇」,但若選擇回到凡間,那報告便會說「器官運作正常」。她選擇了回來,醫生們大為驚訝,為她作各種測試,其中果然有一份報告寫著「器官運作正常」,就如她之前看到的一模一樣。
Anita的網頁可在此找到。
Monday, October 17, 2011
Friday, October 7, 2011
菲傭居港權案的陰謀論
菲傭申請居港權案,判詞未出前,梁家傑已說申請人要滿足入境處的「四大關卡」,即該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所,該人士的家庭主要成員是否主要在港,該人士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,及是否已按法律繳稅。
林法官的判詞,就菲傭在港居住是否符合基本法24(4)內所說的「通常居住」下了定義,認為菲傭即使要住在僱主家,在工餘及假期都可自由娛樂甚至進修,與其他種類工作的人沒多大分別,所以認為菲傭是在港慣常居住。法官引另一案例Reg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, Ex p Shah(,證明菲傭不能成立自己的家庭並不構成不是通常居住:". It has never been an element of the Shah test that one has to have the capacity to establish a separate household or to bring his dependants along to a place before he could be regarded as ordinarily resident there."
所以四大關卡內的慣常居所,這判詞已表明可以是僱主家,而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也不是通常居住的重要條件。但剩下的合理收入卻是大部分菲傭滿足不到,因為申請居港權的代價是損失家傭工作,申請人必需證明有僱主願意付最低工資或以上聘請他。所以那些怕菲傭來港會「搶去」他們福利的人不用擔心,政府可使用完全合法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阻截菲傭成為永久居民。
為何入境處沒有發言人出來澄清這點以安定民心?我認為是因為選舉臨近,政府想借大部分市民的排外之心,除去眼中釘公民黨在議會的勢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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