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August 11, 2011

張超雄﹕外傭官司與港人的歇斯底里

轉貼自:http://news.mingpao.com/20110810/fac1.htm
【明報專訊】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即將開審,未及法庭宣判,全城已劍拔弩張。建制派政黨一派義正詞嚴,警告一旦政府輸了官司,12.5萬名合資格居港外傭將會蜂擁來港申領綜援<和房屋福利,連同其來港團聚的家屬,人數將達50萬人。政府及後向法庭申請存檔的數據,則與盟友「不謀而合」,行政會議為防範於未然,召開特別會議商討對策,在社會一片惶恐下,政府的迅速反應顯得格外英明神。

說港人經常自詡是被嚇大的一群,但政府的恐嚇手段總是萬試萬靈。當年終審法院裁決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,政府便曾危言10年內將有167萬人湧 港。政府利用輿論製造恐慌,輕易令港人乖乖就範,進而要求人大釋法,法治和高度自治白白斷送。今天,如此手段再被派上用場,建制派有見泛民政黨牽涉其中, 樂於煽風點火,務求將港人的非理性情緒推上高峰。事實是,即使外傭官司勝訴,居港7年只是符合申請居留權的其中一項基本資格,當中關鍵,是申請人有否以香港作為「永久居住地」。關於這一點,《入境條例》有嚴格定義:「(一)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;(二)其家庭的主要成員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是否在香港;(三)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,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;(四)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……」就是說,申請人除必須擁有一定經濟基礎,還可能要一家大小在其留港期間已在港定居。莫說有能力的外傭來港根本毋庸(亦不合符資格)申領救濟,條例更早已規定外傭在港打工不能帶同家人赴港。可以預期,能完全符合資格的外傭只有極少數。

美國《排華法案》在程序上說,若申請居留人士不滿當局決定,可向人事登記審裁處申請覆核。目前該處人力有限,每天最多只能處理3宗個案。即使假設該處只處理外傭個案,一年個案也不過1000宗,50萬人湧港之說不知從何說起。

當然,假若外傭留港期間與港人結婚,在港生兒育女,便有可能合符資格。他們以港為家,若是其他「外國人」,不論是本地或外資公司的海外僱員還是外地 留學生,申請居港不但合法,而是理所當然,港人對這些「優才」留港甚至無任歡迎。偏偏就是其外傭身分,才令港人極度厭惡。這不是赤裸裸的歧視又是什麼?

筆者不願以「種族主義」形容港人歇斯底里的反抗情緒,但的確對當前的局面感到痛心。筆者曾在美國工作十多年,服務對象正是在當地飽受歧視的中國移 民。中國人的移民史,也是一部國運的辛酸史。19世紀中葉,舊金山開始淘金熱,大批廣東人為逃避戰禍和生活苦困,甘冒被太平洋吞噬之險來到當地,充當礦工 和鐵路工人。這些刻苦的貧苦英雄,為美國開山闢地,做白人不願做的苦差。但他們在當地不能領取福利,不可攜同妻兒前來,更加飽嘗白眼,「黃禍」之說就是白 人以種族歧視中國人的最佳例證。美國人嫌針對中國人的措施未夠嚴厲,還於1882年通過《排華法案》,明訂美國不接受中國移民。法案其後多次續延和修訂, 令中國勞工回國後不能重返美國,中國人在當地不能買地,亦不能與白人結婚。直至太平洋戰爭,中國成為美國盟友,條例於1943年方告撤銷。

當年美國人將人以種族分等,今天港人何嘗不是?諷刺的是,當年我們乃被歧視的對象,今天卻以上等人的身分歧視他人。筆者不願自命清高。因須照顧智障孩子,筆者家裏一直僱有外傭,亦受惠於外傭的廉價勞力。在目前的社會氣氛下,我們為外傭發聲無疑是政治自殺,但那又 如何?筆者只希望奉勸建制派,為政者本該憑良心做事,法例若有問題便應正視,而非藉煽動仇恨撈取油水。抹黑和分化不是香港的出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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