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July 12, 2010

香港保護動物法例落後

港大法律系與愛護動物協會最近做了一項研究報告,稱香港保護動物的法例落後。例子不勝枚舉,比如外國在保護動物的概念上而超越了虐待,進而懲罸沒有為動物提供足夠的照料。換句話說不單為動物帶來負面的經驗是罪,而是要動物照顧人確保動物有正面的經驗。

香港現行的保護動物法例源於英國在1911年定立的有關法例,但英國本身已於2006年修定它的法例,香港現時還停留在上世紀初的水平實在說不過去。

報告中提到很多我們香港人習以為常的現象,如在街市買鷄,殺鷄的人會在鷄頸割一刀,然後放在桶中讓鷄掙扎一輪才死去,其實相當殘忍,其實可以先用電電暈它才殺。魚檔很多時都會把魚離開水展示出來,過程中魚曝露在空氣中慢慢窒息而死,有些魚販更會把魚切成幾截擺放出來,魚沒有馬上死去而要受幾個小時苦。

在屠場,豬往往得到很殘酷的對待。首先運送過程中外國有法例監管車的密度,與及禁止有病的豬隻上車,香港就冇王管。走進屠宰的地方時,豬往往要被迫行一條窄窄的斜板,而豬的視力很差,加上斜板濕滑,工作人員要用電棒迫它們走。而屠宰時電暈豬隻時用的電量不足,令到下刀時豬很多時是清醒的!

這些人間慘劇每日都在香港某些角落發生,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不能不正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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